以 案 释 法
以案释法
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对特定场所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的执法事项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资料图)
办案经过
金山区亭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市民热线反映某道路上有店铺没有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接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至现场核查。检查中发现相关的四家店铺均为保健按摩店,经营足浴业务,虽都有营业执照,却无法提供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其足浴业务涉及的卫生许可要求进行了宣传教育,当即要求商户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开具相关文书。
经过指导和普法,四家店铺的负责人均配合来到执法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和行政处罚。其中三家店铺因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无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现已不再开展相关业务;一家店铺正在按照卫生主管部门要求积极改造相关硬件设施。
该执法事项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以来金山区首次查处的案件,执法人员将持续跟踪,确保涉事店铺整改到位。执法队也将继续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健康领域执法检查工作,筑牢公共卫生防线。
普法贴士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的规定,本市以下公共场所需要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宾馆、旅店、招待所;(2)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舞厅(包括卡拉 OK 歌厅)、音乐厅;(4)游泳场(馆);(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经营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7)候车(机、船)室。
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原标题:《服务与执法并重,指导商户规范经营》